同理,其他部门法也有同样的法治精神贯彻其中。如行为是否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也是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来判断是否达到了治安处罚的标准,比如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拘留、什么样的行为应该罚款。而如果没有了这样的标准和门槛,拘留和罚款等决定一旦失去约束,我们的安全感和获得感是无从谈起的。
所以说,法律出手是有条件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四问
若不构成猥亵,此类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道德谴责或批评教育?
静观这段视频,无论是基于中国传统道德伦理,还是现代开放社会的良俗认知,这位父亲的举动都已经超出了民众所能接受的标准和底线。尤其是,这种在公共场合的撩衣服、抚摸、亲吻等一系列举动,显然更加不合时宜。
而这种行为虽然按照警方的说法,上升不到违法犯罪的高度,但无论如何,是需要一定的约束和管理的。
比如,事情发生时,家里人是不是可以提醒一下?乘务员是不是可以制止一下?公安机关在确定其不构成犯罪后,是不是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一下?
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问题,我们也必须得正视。那就是,确实有些父母不懂得把握关爱的尺度和界限,甚至他们的潜意识里根本没有保持距离的概念和想法,错把越线之举当成了合情合理的关爱。一些家长不但随意触碰孩子的隐私部位,对于洗澡、上厕所等私密行为不回避,把这种行为当作逗孩子的玩笑,对于亲属对孩子的亲嘴等行为也毫不在意。殊不知,这些都会给猥亵儿童的行为埋下隐患,也会让孩子模糊对猥亵行为的认知,失去对人身侵犯的警惕。
真正的改变,源于内心。对于这种不自知、不重视、不以为然,德治与法治有着同样的重要性和意义。如果说法治让整个社会变得规范有序,那么德治则会让我们生活的环境变得更加和谐、幸福。尤其是在很多无法上升到法律高度的领域,道德素养和人心纯良往往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引导和教育作用。“德彰法弱则民惘,法彰德弱则民离。”一个成熟完善的法治社会,要德法兼备;一个温暖阳光的美丽世界,需要每个人共同守好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总之,网友的愤怒也好,质疑也罢,都是他们内心正义感的自然流露。
而我们想说的是,关爱不是侵犯的幌子,爱抚更不是犯罪的借口。法律出手是有条件的,但父亲的关爱必须是有边界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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