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机构改革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的一个重大决定,工伤保险工作要顺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适时调整。一是要从制度发展的需要,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不能因机构调整对工伤保险产生了一定影响而消极对待。二是要积极想办法,查缺补漏,掌握工作主动权。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工伤保险机构及人员建设
借此次国家机构改革之机,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以补短板为出发点,建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增加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管理机构的设置,引进医疗管理专业人员,强化工伤医疗管理工作。
2
稳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
制定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劳鉴专家遴选和退出机制,明确劳鉴专家的费用支付标准及经费来源。
3
加强工伤医疗管理
强化工伤医疗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工伤医疗行为的监管。建立工伤医疗药品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伤职工需求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动态调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
尽可能借力实施工伤医疗行为监管
根据既往对工伤医疗行为监管的操作情况,鉴于工伤保险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医疗保险的监管水平和力度,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条件完成对工伤医疗机构监管的,应独立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结算和监督检查。
其次,在机构改革前工伤、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短期内无法进行拆分的,可继续保持现有管理模式,尽量不在前台进行拆分,由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后台分账结算。最后,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此次机构改革对于工伤保险来说是一次挑战也是一个良好契机。工伤保险部门可借此机会,根据新时代发展需求,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重新审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不足和外在不适宜之处,作出相应调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更加合理的工伤保障制度体系,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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