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住院17小时,《出院小结》却登记住院5天?精神分裂症有严格的诊断标准,需要出现幻觉、幻听、行为异常或无组织性等行为数月之后才可得出结论,为何只在医院待了17小时没有实施诊疗措施就可以做出如此诊断?万友生质疑道。
同时他还发现,被强制住院时自己并未在《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同意,取而代之的是未满16岁的儿子万鹏(化名)签字。但《住院知情同意书》规定,需成年家属签字才有效。
根据上述种种情况,万友生怀疑是精神病院伪造病历,故意将其认定为“精神分裂”。
万友生说,不知为何,这份《出院小结》“精神分裂”的结论很快在他蛋糕店所在菜市场传播开来。他的蛋糕店也很快没了生意,“谁愿意来买一个精神病做的蛋糕?”
之后的日子,“精神分裂”成了他身上摘不下来的标签。万友生说,蛋糕店倒闭后,他四处打工。有一次当保安,也不知道保安队长从哪里获知的消息,半个月后将他开除,理由是“你有病不合适干这个”。
周围表示,万友生《住院知情同意书》中未满16岁儿子的签名,确实不符合规范。“当时医生没有去核对身份证,这一点我们承认是我们疏忽。”
对于住院17小时,《出院小结》却登记5天的问题,周围说,因出院当天没有家属愿意办出院手续所致。2008年12月8日,万友生母亲等人强烈要求其出院,但万友生妻子认为其不应当出院,双方还起了争执。为此,精神病院还向公安机关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万友生顺利出院,但双方都不愿意去办出院手续,所以医生就在《出院小结》中填写为“12月8日家属来院办理请假”。4天后,万友生女儿来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所以出院时间写成12月12日。
对于“17小时就诊断出精神分裂”的质疑,周围说,出院小结中的“诊断”只是医生根据患者家属提供的病史,结合患者当时的情况,凭自身的医学知识作出的初步诊断,并不是对“精神分裂”疾病的确诊,确诊需以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为准。
江西省精神病院。
奔走10年告赢精神病院
认为“精神分裂”诊断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万友生多次找到江西省精神病院,要求更改《住院小结》的诊断结论。“这个不可能改的,如果真的改了,那我们才真是伪造病历。”周围说。
多次沟通无果,万友生向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控告,同时在2010年10月一纸诉状将江西省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时公开道歉,并要求对其副院长(原医务科科长)周某进行纪律处分。
2012年2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纠纷属于医疗纠纷范畴,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原告提供严谨、周密、规范的诊疗服务。2008年12月7日,被告将原告强行收入住院,应当尽到医疗风险、医疗方案等告知义务后并取得原告或原告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对原告进行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有其他成年家属的情况下,未取得原告的同意,还要求原告的未成年人家属在住院知情书上签字同意住,并将原告收治人院治疗,在收治入院治疗的程序上存在一定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22000元给原告万友生。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后案件历经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2013年10月18日,南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让其未成年亲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符合医疗规范,且造成了万友生长达17小时的住院治疗,给万友生的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过错,判决江西省精神病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出具道歉函向万友生赔礼道歉。
由于南昌中院判决中未提及“精神分裂”的诊断是否合法合规,万友生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12日,江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此案。2018年8月2日该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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