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简称电动车)
是很多人出行的必备交通工具
但是电动车有很多安全隐患
也是需要我们时刻警醒的
否则可能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2016年8月11日,南宁市兴宁区一居民楼发生火灾,现场烧毁电动自行车8辆、摩托车3辆、自行车1辆及部分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谢某及儿子、女儿一家3口人丧命 。
而火灾却是改装电动车在充电时起火 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21岁女孩詹某作为电动车使用人
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担责80%
赔偿160.97万元
自建居民楼房东梁某
因未设置必要消防设施
担责20%,赔偿37.24万元
事件回顾:
改装车充电起火致一家3人丧命
邓某一家四口在南宁长堽路四里一自建居民房里租房居住。2016年8月11日,邓某像往常一样早早外出卖货,妻子谢某带着一对儿女正在酣睡,悲剧却在此时悄悄降临......
发生火灾后,当事楼房被警方封锁。
当日凌晨5时55分,这幢七层的自建居民房发生火灾,进入火灾现场的道路比较狭窄, 还堆放着很多杂物、 车辆, 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大火最终持续燃烧了将近一个小时才被控制住。
火灾现场逃生示意图。图片来源:@桂林生活网
事故导致谢某以及一对儿女浓烟中被困死亡,另外烧毁8辆电动车、3辆摩托车、1辆自行车等物品。
当地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一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处的电气故障 。至此,谢某的丈夫邓某及谢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火灾事故房屋的出租人梁某、起火电动车生产者江苏某公司、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起火电动车所有人罗某、实际使用人詹某5被告 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费用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66676元。
一审中各方各有说法
邓某起诉称:
1、房东梁某
违规建房并进行出租经营
且该楼房安全存在巨大漏洞
对此次事故有重大过错
2、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
林场在明知梁某违法建造私房时不予阻止
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
3、被告罗某、起火电动车的所有人
将车辆交给被告詹某使用
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4、被告詹某、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
违规改装电动车电瓶导致车辆起火
5、起火电动车生产者江苏某公司
该公司应就其缺陷产品导致的后果
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考虑各被告过错责任及赔偿能力,主张电动车公司承担 90% 的赔偿责任,其余四被告共担10% 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这些指控——
房东梁某表示:
作为房屋出租方有一定责任
但起火原因是电动车电瓶起火
所以不负主要责任
而林场方觉得:
虽然自己是事故房屋占用土地的权利人
但与本案并无因果关系
不应承担赔偿
詹某的表姐罗某则表示:
因其不是南宁本地人
在购买电动车时便以自己的名义给这辆车上牌
实际购买、使用、管理人都是詹某
自己并没有对电动车的电瓶进行改装
自己不该负责
涉案电动车公司表示:
涉案电动车拥有产品合格证
并经南宁市车管所检测后登记上牌
从购买至火灾发生时
已使用近 4 年时间
因此不存在产品缺陷
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结合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侵权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分析认定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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