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表示,“假婚姻”是近些年兴起的“特色婚姻”,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而法律上是没有“假婚姻”的,就算夫妻依据“假婚姻”协议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仍是双方的自愿行为,双方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企图以“虚假”婚姻关系来获取不当利益时,很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另外,民事主体间哪怕是基于意思自治而赋予权利或承担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并且一旦出现纠纷矛盾,应主动纳入法律轨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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