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与赵某199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失和。韦某起诉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韦某与赵某均主张女儿赵某某的抚养权。韦某为证明赵某对其及女儿经常性实施家暴,提交了赵某所写的三份保证书,其中一保证书内容为:“我赵某多次饮酒驾车,屡教不改……如再犯……就离婚孩子、财产与我无关,不再要”。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赵某打伤韦某、赶其出门等纠纷的案卷材料及赵某的父亲将韦某打伤的相关案卷材料。
而韦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左臂、右膝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综合症。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韦某抚养,赵某支付抚养费;赵某给付韦某一万元损害赔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该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赵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对韦某存在家庭暴力之行为,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孩子由韦某抚养。此外,韦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及双方的工作收入、子女抚养等状况。
家暴认定不因有还击情形抵消
伍某与张某2004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此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架,2014年7月两人分居。
伍某主张张某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卷宗,伍某所诉婚外第三者的丈夫亦表明其与张某系朋友,其爱人与张某并无暧昧关系。伍某同时主张张某自2014年8月起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已构成家庭暴力,并提交了被打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辩称与伍某打架是相互的。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双方之子女由双方各自自行抚养;张某向伍某支付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现有的报警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诊断证明及公安机关所作笔录等证据,能认定张某对伍某曾有过殴打行为,对于双方离婚负有一定过错,故张某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某认为双方系夫妻,在争执中有肢体接触是正常的,且其称与伍某系互殴,但未能证明伍某亦负有同样性质的婚姻过错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故不予采纳。
(原题为《1/4离婚纠纷涉家暴 认定家暴成立案件呈上涨趋势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2016年至今——家暴实施者中50、60后占四成 》)
热2016-08-30
热2016-05-20
热2016-12-25
热2019-05-01
热2018-07-27
热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