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事件,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向澎湃新闻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火锅店老板踢林某鹏头部的行为貌似故意伤害, 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不无当。但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林某鹏公然猥亵他人,店老板见义勇为,并无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余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另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第三类就是见义勇为过程中,为防止坏人进一步反抗而实施的压制行为。
余超认为,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行为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不能简单地客观归罪,不能把所有殴打行为一律认为故意伤害进行处罚,执法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简单机械地执法。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表示,根据警方通报,林某鹏当时有饮酒,其猥亵行为也不是非常恶劣,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合适。同时根据视频,林某鹏被制服后,店老板曾先生踢了林某鹏一脚,且踢中了头部,这个暴力动作和见义勇为无关系,警方认定曾先生之前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认定这一脚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当行为”,对曾先生予以普法教育并罚款200元,也比较合适。
邓学平表示,即使在见义勇为中使用暴力,暴力行为也要适度,不能乱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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