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境外游遭损害比例高于境内游 如何保障安全?(2)

2018-11-24 09:48:13作者:偶酷网来源:偶酷网整理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对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是自身疾病造成黄某死亡,旅行社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终审判决旅游公司支付黄某家属各项损失5万元。

  目前,老年人出境游的基数越来越大,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更多的老年人愿意走出去。由于生活习惯、行为方式、文明标准、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原因,老年群体在国外旅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纠纷,甚至可能会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出境游,既能增添他们的生活乐趣,也能够扩大民间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在韩玉灵看来,老年人出境游时存在一些先天的不利条件,他们不能自如应对时,就可能会遭受人身损害。

  旅行社对老年群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造成老年人人身受损的情况很复杂,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韩玉灵表示,因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和告知义务或者产品本身有瑕疵,进而导致游客权益受损的,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

  刘俊海认为,在承担责任的问题上,要研究因果关系,关键要看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需要结合旅游业的商事习惯、消费者的伤亡地点、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游客权利受损,进而出现伤亡事故的,旅行社必须承担责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确实存在瑕疵的,原则上可要求旅游地负责接待、服务的旅行社(下称“地接社”)承担责任,但从方便消费者维权的角度看,可以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认定地接社具有代为履行的角色,消费者有权找组团社承担责任,比如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老年人出境游遭遇人身损害后,其家属起诉维权的,往往难获全赔,也不乏维权失败的情况。“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如实向旅行社提供个人的健康信息,而旅行社也应如实告知旅游产品信息并进行提示。”韩玉灵表示,明知自己不符合旅游条件又不告知旅行社实际情况的,在旅游中突然发病身亡的,往往很难获得赔偿。

  “游客是否能够顺利维权,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是关键。”刘俊海认为,要从旅行社的能力、义务两个维度考虑,在旅行社有能力和义务的情况下,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原则上可以减轻责任。他进一步举例说,在导游明确提示晚上不要随意出门的情况下,游客仍坚持半夜独自出门游玩,进而发生意外的,就很难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旅行社应该明确告知游客相关信息,比如时间要求、作息安排、住宿条件、餐饮安排等,做到“光明正大”签合同。同时,旅行社要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旅游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该进行提醒和告知。出现安全事件后,导游应当迅速报告,为救援部门施救争取宝贵时间。对于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旅行社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出游时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对老年人要尽量多提醒、特别提醒家长看好小孩等。

  对于老年人出游,韩玉灵建议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方式,慎重选择容易疲劳、风险度比较高、过于刺激的项目;二是出游要携带好相关药品,比如降压药、治疗心脏病的药等;三是要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碰到突发状况时,情绪不要过于激动,一旦感到身体出现不适,要及时告知导游和领队。(郭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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