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网售高压气瓶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双双获刑(2)

2018-11-26 09:39:56作者:偶酷网来源:偶酷网整理

  王太平则在上诉书中称,本案所涉高压气瓶,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的枪支散件。虽然,公安部公治[2014]110号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枪支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同时该批复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列有“气瓶”,但是,该批复正文中有一个限定,“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即,只有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才构成枪支中的零件,其他拥有合法资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并非枪支零件。

  王太平表示,本案当中,生产高压气瓶的企业拥有合法资质,所生产的高压气瓶具有广泛用途,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等等都需要。如果这样的产品属于枪支零件,那么该企业本身就已构成犯罪,断不可能反而拥有合法生产资质。

  2018年3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开始施行。该批复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曾针对上述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刊发文章,文章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11月25日,澎湃新闻在某电商平台以“高压气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仍能搜到大量形制与上述案件相似的商品,经胡敬辨认,其中也包括她曾售卖并致其涉案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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