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分别派员到庭,就案涉车辆漆面问题的处理及窗帘更换问题是否属于正常的交车前检查处理程序、相关信息是否应告知消费者、如果未告知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发表意见。
新贵兴汽车公司认为,汽车行业普遍存在PDI(Pre- delivery Inspection,交付前检查)作业程序,即由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向用户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测,对发现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时予以校正、修补及更换原厂配件,使得所交付车辆达到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标准,新车在PDI程序下的前述行为被视为生产商分厂或车间的行为,经销商在销售时无需作特别说明和提醒,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
新贵兴汽车公司认为,该公司按厂家规范进行新车PDI程序时,除发现该车左前门漆面存在轻微损伤外,其余检查项目均为正常,漆面轻微损伤经简单抛光打蜡处理即完全恢复原状。关于右后窗帘总成的更换,系因杨某提车时以车辆右后窗帘启动时存在轻微异响为由要求新贵兴汽车公司进行处理,新贵兴汽车公司出于善意进行更换,也如实将相关情况记录于厂家DMS系统。杨某将车提走后使用近三年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足以证明该瑕疵经处理后对车辆的外观、安全性和质量均未造成任何影响。因此新贵兴汽车公司主观上并无欺诈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欺诈行为。
第五巡回法庭审理认为,对于新车在流通或存储环节产生的此类轻微瑕疵,经营者通过轻微的手段进行消除的行为,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该类问题及相应的整理行为显著轻微,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性财产利益,经营者如未将这类信息告知消费者,不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二审审理过程中,杨某亦自认漆面轻微损伤及其处理问题属于正常的交车前检查处理程序。
对于新车右后窗帘总成更换,第五巡回法庭认为,这是新贵兴汽车公司对新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新贵兴汽车公司未予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虽然新贵兴汽车公司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信息已予以披露,但其毕竟未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新贵兴汽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新贵兴公司向杨某赔偿110000元。
法院同时判决杨某承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等费用共计31.1万余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4150.40元,由杨某负担153395.40元, 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杨某负担4975元,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50。 40元,由杨某负担153395.40元,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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