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芬太尼类物质的强烈作用,在前述49起案件中,有31起案件涉案贩卖、持有的芬太尼类物质重量均低于1克;其中有18起案件涉案芬太尼类物质重量甚至低于0.5克。 但相关涉案人员均被判处6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这些披露的案例中,2017年12月27日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涉案芬太尼类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刘某龙贩卖苯甲曲嗪905572克、芬太尼3635克,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中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的黄某仁,因通过网络向其帮助贩卖芬太尼3635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新的芬太尼类物质出现速度远超列管速度
陕西一位从事医药工作的资深人士向澎湃新闻介绍,芬太尼类药品作为国家列管药物,在生产、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均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开具处方,且该处方笺是卫生部门规定使用的“红单子”处方。
按照相关规定,医院对这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报关,设专柜、加锁,双人管理。
国家药品监管局信息显示,目前国内涉及芬太尼类药品的生产企业共有5家,分别是国药集团、恩华药业、羚锐制药、人福药业、常州四药。截至目前,恩华药业、国药集团、人福药业已发声明称,没有相关产品出口到美国。
前述资深人士认为,以目前国家的监管力度,芬太尼类药品很难从正常渠道流入非法市场。前述禁毒学院专家表示,因合成芬太尼类物质的一些化学试剂没有列管,不法分子获取制配芬太尼类物质的原料相对容易。“合成方法很多,较难防范。”
目前,我国已将2种芬太尼前体列管。但该专家表示,新的芬太尼类物质的出现速度远远超过列管速度。
中国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副教授、禁毒研究专家包涵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芬太尼是由杨森制药公司创始人保罗⋅杨森博士于20世纪60年代发明合成的,原本是一种安全的高效镇痛药。”他强调,“芬太尼理论上大约有数百种衍生物,因此,我国提出的是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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