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边停车一个月被罚16次 状告交警未告知胜诉(2)

2018-12-10 07:41:47作者:偶酷网来源:偶酷网整理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裕德说,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的程序上存在问题。司机违停了,交警应将处罚单张贴在车上,并告知不服可以行使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既是交警的告知义务,也是司机的知情权利。交警如果这么做了,本案司机何以被短时间内处罚16次后才知晓被罚?程序违法,为罚而罚,没有起到教育的目的。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余伟安说,《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发以来,近几年进行过几次很大幅度的修改,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解释来看,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举证责任来讲的话,行政机关有举证的责任,应该举证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在这个行政诉讼中,被告交警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法院确认这个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个判例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再一次对行政机关提出了要求。”余伟安说,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一定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对其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时候,就不顾及程序的合法性,那是不行的。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认为,依法行政不但要求实体合法,同时也要求行政程序必须合法。程序合法,程序正义才是看得见的正义。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才能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证廉洁执法,同时也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中,交警不依法粘贴告知单,有诱人违法、谋取罚款之嫌,损害了交警的良好形象。

  为法院力挺“程序正义”点赞

  此案最关键的争议,是车主认为一个月被罚16次,而他本人却一直不知情。从报道来看,未明确告知车主违停,倒不是工作疏忽所致,相反,在交警部门眼里,禁停路段不能停车,这本该是个基本交通常识,某种意义上,这才是交警采取如此“环保、低碳”执法方式的关键原因所在。

  其实,连法院也不否认车主的确存在违法停放的情况,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因为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所以交警属于“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违停处罚中是否需要粘贴告知单,法院给出了明晰的态度。从法律程序上讲,不服判决,此案理论上还可以提起上诉。但是,法院基于程序违法而做出的判决,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不可忽视。

  行政机关因为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不但招来当事人不满,甚至还被屡屡告上法庭。纵观各地近年来众多“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大多就是因为程序违法,特别是在征求意见、文书送达、权利告知等程序方面的不规范、不合法问题较为普遍。

  法治,讲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者不可偏废。尤其是对于执法者来说,万不可偏重追求结果的公正即实体正义,而不重视甚至忽视法律程序。当法院一次次力挺“程序正义”,这无异于是在提醒和倒逼行政执法不仅要结果正义,执法的过程更要合乎法律所要求的流程,不可随意。从这个意义说,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的进一步增强,不仅仅需要行政机关自身的努力,还有赖于法院未来继续力挺“程序正义”,从而促使权力运行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让权力真正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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