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勤(下称“王”):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此外紧急避险还需要满足一些原则,比如“两害相权取其轻”,必须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法益而转嫁风险去损害较小的法益。另外,根据一审判决书,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还有: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必须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避险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成都商报:跳车瞬间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侵害并没有“正在发生”,为何依然认定为紧急避险?
王:虽然在造成摩托车车主受伤的一瞬间,女方在表面上并没有直接受到不法侵害,但之前赵戈对他做出了种种逾矩行为,她进行过激烈挣扎、反抗,多次拒绝、多次逃跑未能逃成,结合这些情景,事情已经非常急迫,她完全有理由担心受到潜在的危险,所以呼救、跳车准备逃跑,可以认为正在受到侵害,紧急避险是成立的。
成都商报:“两害相权取其轻”具体到本案该如何衡量?
王:在下车前,赵戈当时未再侵犯女方,但双方仍处于僵持状态,后面可能发生的事谁都无法预料,因为孙伟民的出现,张榆实施了紧急避险行为,这一偶然事件的发生,阻止赵戈可能实施进一步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也避免了张榆可能受到进一步的伤害,相对而言,孙伟民的受伤的损失是较小的。
关于紧急避险
和避险过当的界限
成都商报: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的界限在哪里?假如避险过当了,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要承担,是否只用承担部分而非全部的法律责任?
王:是否避险过当,要看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拿正当防卫来说,制服对方以后,继续打对方把对方打成重伤乃至打死,那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了,紧急避险也是同理。具体到本案,警方认定赵戈构成猥亵并给予行政拘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证明女方避险行为的必要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假如避险过当并且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那么就要承担适当的责任,和一般的情况相比,承担的是部分的责任。
本案对普通市民的参考价值
王克勤法官特别提醒:和陌生人接触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另外遭遇紧急情况时可以果断利用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护自己权益,对于紧急避险时造成的伤害如何赔偿,法律上有清楚的界定。此外,虽然本案摩托车车主并非主动做好事,但是由于紧急避险的法律已经明确由引发险情的人赔偿,这样一来,也减少了类似的无辜第三人在做好事时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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