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他还发现,被强制住院时自己并未在《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同意,取而代之的是未满16岁的儿子万鹏(化名)签字。但《住院知情同意书》规定,需成年家属签字才有效。
根据上述种种情况,万友生怀疑是精神病院伪造病历,故意将其认定为“精神分裂”。
万友生说,不知为何,这份《出院小结》“精神分裂”的结论很快在他蛋糕店所在菜市场传播开来。他的蛋糕店也很快没了生意,“谁愿意来买一个精神病做的蛋糕?”
之后的日子,“精神分裂”成了他身上摘不下来的标签。万友生说,蛋糕店倒闭后,他四处打工。有一次当保安,也不知道保安队长从哪里获知的消息,半个月后将他开除,理由是“你有病不合适干这个”。
周围表示,万友生《住院知情同意书》中未满16岁儿子的签名,确实不符合规范。“当时医生没有去核对身份证,这一点我们承认是我们疏忽。”
对于住院17小时,《出院小结》却登记5天的问题,周围说,因出院当天没有家属愿意办出院手续所致。2008年12月8日,万友生母亲等人强烈要求其出院,但万友生妻子认为其不应当出院,双方还起了争执。为此,精神病院还向公安机关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万友生顺利出院,但双方都不愿意去办出院手续,所以医生就在《出院小结》中填写为“12月8日家属来院办理请假”。4天后,万友生女儿来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所以出院时间写成12月12日。
对于“17小时就诊断出精神分裂”的质疑,周围说,出院小结中的“诊断”只是医生根据患者家属提供的病史,结合患者当时的情况,凭自身的医学知识作出的初步诊断,并不是对“精神分裂”疾病的确诊,确诊需以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为准。
江西省精神病院。
奔走10年告赢精神病院
认为“精神分裂”诊断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万友生多次找到江西省精神病院,要求更改《住院小结》的诊断结论。“这个不可能改的,如果真的改了,那我们才真是伪造病历。”周围说。
多次沟通无果,万友生向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控告,同时在2010年10月一纸诉状将江西省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时公开道歉,并要求对其副院长(原医务科科长)周某进行纪律处分。
2012年2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纠纷属于医疗纠纷范畴,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原告提供严谨、周密、规范的诊疗服务。2008年12月7日,被告将原告强行收入住院,应当尽到医疗风险、医疗方案等告知义务后并取得原告或原告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对原告进行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有其他成年家属的情况下,未取得原告的同意,还要求原告的未成年人家属在住院知情书上签字同意住,并将原告收治人院治疗,在收治入院治疗的程序上存在一定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22000元给原告万友生。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后案件历经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2013年10月18日,南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让其未成年亲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符合医疗规范,且造成了万友生长达17小时的住院治疗,给万友生的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过错,判决江西省精神病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并出具道歉函向万友生赔礼道歉。
由于南昌中院判决中未提及“精神分裂”的诊断是否合法合规,万友生不服判决,向江西省高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12日,江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此案。2018年8月2日该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江西高院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保障万友生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存在过错。万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小时,而精神病院在万友生的病历中载明住院5天,且在未对万友生进行必要的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在《出院小结》中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因此,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重大过错,给万友生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南昌中原判决只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收治万友生住院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没有认定该院作出诊断结论存在的过错,应予纠正,赔偿万友生的精神抚慰金酌情予以提高。据上述意见,江西高院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
万友生表示很感谢江西高院做出的判决,同时称,接下来还将对相关人员提出刑事控告。
医院回应:积极履行判决,家属意见不统一时收治将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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