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回味的是,2018年5月29日,万友生依据自己十年前的住院经历,从江西省精神病院开出一张《疾病证明》。其上“诊断”一栏写着“精神分裂症(仅供报销)”。再审时,万友生向法院提交,以证明江西省精神病院可轻易认定其为精神分裂症。
周围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疾病证明》不仅是一个疾病证明,还是不少患者低保、社保、报销等程序需要的依据,万友生这份证明书实际上是为了方便患者报销时提供的便利,并不是正规的疾病证明,不是所谓的确诊或者侵害万友生的权益。
“精神病检查和其他检查不同,没有仪器检查,或者拍片之类,更多时候只能靠经验判断。在万友生的这个案例中,主治医生根据患者家属提供的病史,结合患者当时的情况,凭自身的医学知识作出的初步诊断,并不是对‘精神分裂’疾病的确诊,从学术范畴而言并无问题,医院经过调查也认为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周围说。
公开报道显示,精神病人的就医权问题越来越多引起社会的关注。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精神卫生法草案说明时表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中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周围表示,通过万友生案的诉讼,江西省精神病院也进行了总结和反思,未来对病患家属意见不统一时的收治会更加谨慎,防止“被精神病”的情况发生,“需要住院满一个月,或者门诊连续看病一年以上,二者满足其一的情况,医生才可以经过诊断开出疾病证明,才能够证明你是否有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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