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官方在通报此次公交车坠江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上述法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梅传强认为警方的认定是准确的、恰当的。
梅传强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觉得警方那个定性应该是准确的。首先那个乘客是高速行驶的公共车上。动手打司机。她是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该是能够知道的,所以这个乘客按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定性应该没什么问题。”
对于司机,梅传强认为司机可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我倾向于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什么?中间他也有一些操作的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这个操作过程,只不过由于在这种应急状态下,它操作失误了,所以他这种情况可能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
乘客司机责任如何划分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坠江事故中司机在受到袭击后,也进行了还手,车辆最终也在两人的争执中失去控制。那女乘客与公交司机,到底谁的责任更大?谁又该对无辜的乘客进行赔偿?
有网友问,司机在被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能属于正当防卫吗?专家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作为司机来说也有这方面的判例,司机被乘客打了以后,他跳起来跟那个袭击他的人对打,最后导致车子发生的事故,造成他人死伤的这种情况,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
阮齐林教授进一步强调,双方的行为性质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驾驶这个客车上面有众多的乘客,另外在公路上也是涉及到其他汽车运输的安全,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的话,那是非常非常的危险,因此的话说双方的行为性质都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这是没有问题的。”
网友对女乘客行为的声讨声比较高,阮齐林教授认为,乘客什么人都有,但是司机应该受过安全教育,具有应有的职业素养,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合理的应对,以安全为主。
女乘客和司机都已遇难,刑事程序不会启动,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告诉中国之声记者:虽然是司机和那位女乘客是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但是应当是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乘客上了公交车,购了车票,就和公交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那么在这个合同关系当中,就包括了公交公司要保证乘客在车上乘车过程中的安全。
顾永忠教授进一步分析:“因为他的司机在发生这个事件的时候没有冷静的处理,没有采取断然的一些保护措施,保护这些乘客的安全,而是意气用事,造成了这样一个不可挽回的人间悲剧,那么公交公司自然就要承担对那些无辜的乘客的赔偿责任。”
痛定思痛 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重庆公交坠江的视频公布后,看到的人无不叹息、悲愤!15条生命因为胡搅蛮缠的女乘客与司机发生的口角争执,葬身于长江。为什么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我们该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阮齐林教授表示,司机应该立即停车,报警。以保证安全为重。考虑到乘客的安全,考虑到路面上公共交通的安全,而不能够意气用事,和这个乘客发生争执,甚至于由争执演变为互相的打斗。这个教训都应该编入到汽车司机的,特别是客车还有公共汽车司机的教材里面去,遇到这样的无礼的这种纠缠的乘客,不要跟他纠缠,应该是尽早停车,尽早处理问题。
顾永忠教授表示,目前了解到这样的事件已经多次发生了,可以考虑在司机驾驶人员的周边设立一些防护的设施,物理的隔离的障碍。
15条生命的代价应该成为全民的法治课,每个人都应该吸取教训,反省自己的行为。
对此,阮齐林教授在采访中表示,像这样的争执非常的愚昧无知,造成的惨祸也令人非常的痛心,那么将来无论是从驾驶员,还是从乘客,包括其他乘客遇到这种情况,也应该积极地劝阻和阻止。
顾永忠教授也认为,不能当作与己无关,要敢于挺身而出,敢于亮剑,要制止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制止这些哪怕当时看不出是违法是犯罪,但是这些有可能潜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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