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原告方面还认为,祭城路这条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地名,还涉及到再审申请人的历史传承、文化认同、乡愁情结、灵魂归宿等精神文化权益,这种具有类似人身权性质的特殊的精神文化权益,是再审申请人的一种合法权益,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四名原告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错误。这个案件,让祭城3000多名公民牵挂。这个案件,让各地‘祭’姓人士注目。综上,请求: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2720号行政裁定,并依法提审。”
对于这起因地名更改所引发的“民告官”案件,最高法给出了最终裁定,并详细解释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地名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一个长期形成的地名,久而久之,会成为一个地方的符号,成为那个地方所有人情感所系的标志。正因如此,《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的更改规定了严格的原则、程序和审批权限。要求“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朱广义、贺法群、朱狗妞、宋新安正是居住在郑州市金水区盛和街祭城社区的居民。他们通过相关媒体得知“祭城路”更名一事,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责令郑州市政府撤销《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并恢复“祭城路”路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认为,“原告对地名和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值得提倡”,但同时认为,“这种更改道路名称行为考量的是公共利益,而不以追求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原告朱广义等四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裁定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最高法方面表示,“我们在接到朱广义等四人的再审申请书之后,对他们(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进行了认真审查,虽然对他们所强调的‘历史传承、文化认同、乡愁情结、灵魂归宿’表示深刻理解,但同时也认为,在法律层面,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难以推翻驳回起诉的原审裁判。”
对于这一结论,最高法方面进行了逐一解释。
例如,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告是否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是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如何理解与适用上。”再审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除了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外,还应该包括其他合法权益”。“祭城路的更名所引发的名称使用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是类似人身权性质的特殊的精神文化权益”,“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法方面指出,再审申请人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关于权利保护范围的理解应属正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保护范围逐步扩大也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修改就是一个具体体现。该项是一个兜底条款,所谓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既包括前面各项所列举情形之外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法方面解释称,“不过当原告主张一项权利,是否属于权利保护范围是一回事,是否属于他自己的权益是另一回事。即使某些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但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并非针对特定个人,如果原告只是有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的不特定公众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那他也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最高法方面还指出,在本案,再审申请人自己也承认,“这个案件,让祭城3000多名公民牵挂”,“这个案件,让各地‘祭’姓人士注目”。很显然,与祭城路更名具有利害关系的远远不止原告几人。一如《人民日报》署名文章《地名是我们回家的路》所言:“慎重更换地名,就在于对地名有情感。这种情感,是个人的,是家族的,更是地方的、民族的。诸多地名情感的滋生、蔓延与丰富,才构成一个民族的文化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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