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写淫秽小说卖钱被判入狱10年,对还是错?(2)

2018-11-19 14:36:18作者:偶酷网来源:偶酷网整理

  耿直哥前面提到的法律博主@岳屾山 则认为,司法解释中的货币数额可以考虑进行调整,毕竟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都与20年前有较大不同;但司法解释中除了货币之外的其他标准则没有调整的必要,比如淫秽物品的数量。

  但法律博主@唐有讼 提出,虽然15万元在一线城市看来确实很低,在一个偏远山区15万又很高了。所以他认为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这个金额标准可以进一步修改,但高和不高也取决于国家“宏观”司法政策的考量,要综合地考虑地域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

图为@唐有讼 的观点

  而法律专家@刑事法赵军 从过去20年来中国社会“性”观念变化的角度入手给出了他的观点。他指出,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在全国进行过4次大规模概率抽样调查,发现在 18-25岁这个年龄段里,已有75%的人看过淫秽的视频、录像、图片(不包括文字),而从趋势上看, 2000年开始到现在这个数字一直在缓慢增加。

  他说,人们对于这类“内容”的看法和态度已发生重大变化,对于这类内容给社会生活带来何种影响的认知也在发生变化,所以,几十年前公众或许不会对“天一案”产生特别的疑问,但现在就会对罪与刑的均衡性产生疑问。在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观念中,与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相比,类似传播淫秽物品一类的行为因没有强制、没有形成有形伤害,是不值得科处如此重刑的(但不是无罪)。刑罚要发挥其预防犯罪的效果,尤其要实现其一般预防的功能,公众对刑罚的认同,罚当其罪是一个重要指标。从这个角度说,他认为量刑标准应适时调整。

  话说回来,上述这些专家的观点只是一种探讨,法律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修改。那么正如法律博主@唐有讼 所说,目前一切必须按现行法律来。

  3、“天一”写淫秽小说是“言论自由”且“没有害人”,所以应“无罪”?

  对于这个问题,所有的法律专家则一致认为这种说法不准确。其中,法律博主@法山叔 指出,不少西方国家也都不认为淫秽文学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内,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就明确裁定过“淫秽”的内容不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护范围之内。

  耿直哥也核实发现,美国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在1957年的“罗斯诉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淫秽”(英文为obscene)内容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明确了“淫秽”的三个定义:1、“普通人以现行社会道德标准”是否认为该作品从整体上来说是以鼓吹卖弄色情为主;2、该作品是否以“明显令人反感”的方式对法律认定的“性行为”进行描写;3、该作品从整体上来说,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图为美国最高法院

  因此,@法山叔 认为写淫秽小说是“言论自由”和“无罪”的观点是“无稽之谈”。

  法律博主@隐于庭的小法师 则指出,虽然“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罪化”是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一个基本前提是购买“黄书”的人员应该是“自愿购买”的“成年人”。但向【未成年人】出售黄书,以及黄书中出现对于未成年人的淫秽描写,都不能认定为是“无被害人”。

  而目前网上也有尚无法核实的说法称,“天一”之所以会被抓是因为她的读者中不乏未成年人,“天一”也是被这些未成年人的家长举报的。同时,耿直哥在亲自核实后也发现,“天一”的淫秽小说中确实存在很多关于未成年人的极端淫秽的描写,哪怕这些情节是虚构,而且发生在男性与男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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