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戒尺还给老师”!这所小学要惩治“熊孩子”了(2)

2018-11-24 17:38:57作者:偶酷网来源:偶酷网整理

  近日,江苏常州一家小学决定“吃螃蟹“,出台制度惩戒熊孩子,专治熊孩子的大招在常州市一所小学听证会上一一讨论,会上,有家长说:“我小时候,父亲送了一把戒尺给老师,让老师对我该打就打。”

  11月22日下午,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此次听证会上讨论了各种惩戒方式,引起了热议。

  “我们知道会有很大的阻力,甚至会走上风口浪尖,但是这件事对孩子有益处,对社会有贡献,我们就要去做。我们做的每一件事,是因为应该做,而不是容易做。” 听证会结束后,该校校长李伟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有些时候,学生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小学生行为守则》了,迫于舆论、社会压力,我们老师却只能‘温柔感化’,其实这样真的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啊!”一位老师向记者反映教育难的问题。

  此次,常州市局前街小学酝酿推出教育惩戒制度绝不是“临时起意”。

  今年9月,局前街小学校长室、学生部和各年级就实施教育惩戒制度进行了商讨;

  10月,校部就《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指导建议(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进行了论证;

  11月,召开了由教师、学生、家长、心理学专家、法律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上各方畅所欲言

 

  记者作为此次听证会的特邀媒体代表,见证了这场听证会。除了学生代表5人之外,还有12名家长代表、该校的教师代表以及法院的法官、医院的心理医生等出席了听证会。

校长李伟平

  在听证会上,局前街小学的法律顾问赵凌率先发言,他表示,国家对此的立法尚处于空白阶段,学校惩戒制度的讨论,目前是全国第一家。“惩戒权是教育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教育的权利,学校有处分的权利。地方立法层面,青岛当地制定了教师可以适当惩戒的制度。” 赵律师表示,实施原则,应加上“合法性”原则,惩戒教育符合《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严格遵守负面清单。如国家法律有规定,则按规定调整。

  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家事庭)副庭长王东莉表示,在实践中,天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少,说明中小学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教育比较成功。她建议,实施原则中要增加“合法性”原则 ,此外,在制定时还要考虑可实施性,“比如有公开批评的规定,要考虑学生能否承受”。

  “我是一名80后,我小时候,父亲送了一把尺给老师,让老师对我该打就打。”三(9)班学生家长顾先生表示,教育离不开惩戒教育,但是希望老师能够根据每个孩子的承受能力和错误程度,区别对待。

  心理专家孙和英则提醒,孩子的问题其实都来自家长的养育方式不当,建议学校设立家长进行帮助的机构。

  “没有爱的教育是苍白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听证会上,局前街小学许嫣娜副校长从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过程,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指导建议(讨论稿)》的内容。她特别强调:“教育惩戒是以‘爱’为先,是为了帮助学生进步发展,教育性是其最根本的原则。学生的成长需要家校双方的合作,双管齐下,提高惩戒效果。”

  听证会上,一(3)班赵元正妈妈在发言中表示,她的大儿子在外国留学,因为穿错校服,被罚连续三天在食堂协助拖垃圾。“在外国,学校的惩戒制度很严格,而且都会告知家长。”她认为,局小准备推出的惩戒制度很有意义,并建议像外国一样,对肢体碰触的管理和要求严格一些。

  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有本质区别

 

  记者在此次的讨论稿上看到,该校明确提出,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完全不同。“体罚是通过身体的痛苦使学生屈服,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负面的,造成学生发展上的障碍;而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最终使学生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惩戒是激励、表扬等正强化教育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采用具有强制性的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手段。”

共2页: 上一页

  •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