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的文明包括,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不要在车内嬉戏、大声喧哗,车厢内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在车厢内不要和司机闲谈,不要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不要让驾驶员分心。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和妥善保管好所带财物,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窗外,这会有生命危险。
“西安还没有发生过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极端事件。”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二大队教导员陈强介绍,在工作实践中,他们首先要求公交司机要严格按照公交公司关于行车安全方面的规范操作,驾驶员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员一岗双责的责任制。最主要的是,要求驾驶员遇事冷静、心态平和,时刻心系全车乘客安全。陈强表示,针对发生在公交车上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事件,车上乘客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制止。 华商报实习记者 张仕杰 蒲阳 记者 卿荣波 杨德合 实习生 王路
15条人命能否换来惨痛教训
规范司机应对才是当务之急
教训之惨痛,让人不忍直视
却不得不叩问
司乘互殴何以一再出现
痛定思痛,别止于唏嘘
更别停留于愤怒
无彻底反思就无真正救赎
不形成制度正义
类似悲剧便难以断绝
律师说法
司乘互殴应受到何种处罚
针对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带来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思考,同样引人关注。
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涛说:驾驶员的岗位特殊,方向盘决定着全车人,甚至路面上其他人的安全。争执多由下错车或是否购票等情形引发。作为驾驶员要克制,作为乘客要理解安全制度。其他乘客要采取必要手段立即制止两人的争执,车上的乘客是命运共同体,就像重庆这次事故,车上所有人遇难,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另外,有必要在社会上倡导这样一种理念,即正在执行工作职务的司机神圣不可侵犯。在车辆行驶的情况下,驾驶员和乘客的争执会危及公共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拘留几天,罚几百元钱,很多人都不在乎,应该入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认为,乘客与驾驶员在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争执、打斗,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应该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停车,其他乘客应该要求驾驶员停车,制止乘客与驾驶员的争执、打斗行为。
乘客与驾驶员在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殴斗的行为,如果事件发生时的环境不会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可能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如果发生在行驶车辆较多的公路上,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入罪。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无辜受害者可向公交公司和女乘客索赔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说,不幸遇难乘客与公交车所属运输公司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承运人所属员工与其中一名乘客之过错,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除肇事者刘某外的其他遇难乘客家属可向涉事公交车所属运输管理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与乘客刘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焦瑛表示,司机冉某和女乘客刘某的行为即便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可以按照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本案中已经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则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道德层面上讲,如果车上乘客有人及时制止互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会避免惨案的发生。焦瑛认为,其他遇难乘客家属有权依法向公交公司及司机和当事女乘客家属索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由于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他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公司负责。女乘客负有赔偿责任,但由于她已死亡,如果要追究她的赔偿责任,可以在她的遗产范围内要求她的继承人赔偿。他同时建议乘客家属可以向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如购买了保险)主张民事赔偿权利。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公交车司机与涉事女乘客刘某在其遗产范围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辜死亡乘客家属可以起诉公交车司机及涉事女乘客的法定继承人,让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公交车司机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其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辜死亡乘客家属、小轿车车主可以起诉公交公司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涛表示,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因犯罪引起,保险公司不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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